运行制度
仪器与技术服务平台仪器使用规定
发布时间:2018年11月27日   作者:维护管理员    阅读次数:3257

仪器与技术服务平台仪器使用规定


浙江大学生命科学学院仪器与技术服务平台目前拥有流式细胞分析仪、流式分选仪、激光共聚焦显微镜、扫描电子显微镜、液相色谱-质谱联用仪、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高内涵细胞成像系统等大型公用仪器,为科学研究提供服务。为确保平台良好运转及科研工作者有效合理使用仪器,平台制定以下仪器预约和使用规定。


第一章 预约登记制度

第一条 平台采用网上预约、刷卡上下机及登记制度。使用前登陆平台网络预约系统,根据预约要求合理预约仪器,刷卡上下机使用仪器,使用后须在记录本上完成使用登记。

第二条 一般仪器须提前预约,至多可提前两周至一个月预约,具体依照各仪器规定执行。

第三条 预约人所预约时间须由管理员审核通过后方可使用仪器。特殊仪器还需提前与仪器管理员沟通仪器使用事项。


第二章 仪器使用管理规则

第四条  平台为全天候开放,正常工作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8:30-12:00、13:00-17:00,双休日、节假日除外。每台仪器具体开放时间依各仪器规定执行。

第五条 一般使用者须在规定时间段内预约使用仪器;具有独立操作资格证的使用者(即资深用户)可在仪器开放所有时间段内使用相应仪器;未经培训的任何人不得私自上机操作。

第六条 使用者根据样品情况及数量估算预约时间,按需预约。

第七条 使用者严格按预约时间准时上机。在各仪器设置的保护时间,可理解为缓冲时间内准时上机。

第八条 仪器须预约者本人预约本人刷卡使用。

第九条 使用者操作仪器须严格遵守仪器操作规程。未经允许,不得调节仪器上不熟悉及不知功能的部分。在使用中仪器如出现问题,请及时向管理员报告,并将问题做好记录,严禁擅自处理或隐瞒。

第十条  只允许使用者本人及相关实验1-2人进入仪器间,与实验无关者禁止进入。

第十一条 不允许调节仪器间的空调(室内温度设定为20-24℃)以及仪器间配套设备。爱护仪器间的设施,保持仪器、台面的清洁。

第十二条 实验结束后及时用光盘或FTP拷贝相关实验数据,原始数据只保留一个月。禁止使用U盘、移动硬盘等设备拷贝数据,禁止未经许可拷贝他人数据。

第十三条 进入平台须穿实验服,操作仪器时不允许戴手套。

第十四条 仪器使用完毕,如实填写使用记录本,清理好自己的物品及实验台面。

第十五条 禁止在试验区域从事与试验无关的事宜,如饮食、吸烟、打游戏、嬉戏、大声喧哗等。

第十六条 在仪器预约及使用过程中,如有意见分歧,请与工作人员协商解决。


第三章 独立操作资格制度

第十七条 平台定期举办专业技术理论培训和各类仪器操作培训,理论培训由教授、仪器厂商工程师和平台专业技术人员授课,仪器操作培训主要由平台专业技术人员授课,师生可根据需要报名参加。

第十八条 使用者参加仪器操作培训并通过考核后,可获取由技术平台发放的对应仪器的电子独立操作资格认证,经课题组长签字同意及本人签署安全责任书后,可在仪器开放所有时间段内合理预约使用仪器。研究生毕业时若需要纸质独立操作资格证的,可向平台提出申请,经平台审核后,统一报学校设备处制作。

第十九条  仪器管理员须将获得独立操作资格的名单进行电子存档,每学期汇总一次,发送给平台培训负责人。平台培训负责人每半年向设备处报备一次。

第二十条 独立操作人员使用仪器请遵守《独立操作资格管理条例》。


第四章 违规惩罚规则

第二十一条 平台仪器皆为大型精密贵重公用仪器,为确保安全和高效地使用仪器,请严格遵守仪器使用管理规定,违反规定将给予一定的处罚。

(一)每位用户初始信用分为80分,满分100分,每如约完成一次实验加1分。

(二)使用者须按需预约,对于盲目预约者,按预约时间收费,使用时长远小于预约时长根据各仪器规定扣除信用分。

(三)使用者须准时上机,超出各仪器的预约保护时间无法刷卡上机,视为失约,按预约时间或仪器最低收费规则收费(具体依照各仪器处罚条例执行),并扣除一定的信用分。与此同时,该预约失效,管理员有权安排其他人使用仪器。

(四)使用者如要取消预约,须在各仪器规定时间之前自行完成,逾期将按各仪器规定进行扣费,并扣除信用分的处罚。

(五)不依照预约时间使用仪器影响他人使用者,给予信用分扣除的处罚。情节恶劣或擅自使用仪器禁用该仪器一个月。

(六)对于违反《仪器管理使用规则》第九条规定者,将给予警告,严重者取消其独立操作资格且2个月以后才能重新申请独立操作资格的考核。使用者违反操作规程引起的仪器损坏,其维修费用参照《医学院公共技术平台固定资产丢失、人为损坏赔偿规定》执行。

(七)违反独立操作资格管理条例情节严重者,取消独立操作资格证且6个月以后才能重新申请独立操作资格的考核。

(八)使用者需用自己的账户进行预约,一旦发现身份借用进行实验者,立即终止实验,给予扣信用分的处罚。

(九)若终端和仪器使用相互独立,刷卡下机后仍使用仪器者扣信用分,情节恶劣者禁用该仪器一个月。

(十)资深用户一旦信用分低于70分将自动降级为普通用户;普通用户信用分低于60分将自动降级为未授权用户;所有用户一旦低于60分进入惩罚期,惩罚期内所有实验需双倍收费,且需告知PI,15天后自动退出惩罚期。

(十一)如有特殊情况导致误差扣分,可以进行申诉,仪器管理员将酌情处理。





独立操作资格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使用者参加仪器操作培训并通过考核后,可获取由公共技术平台发放的对应仪器的独立操作资格证,网站设置为资深用户。经课题组长签字同意及本人签署安全责任书后,可在仪器开放所有时间段内合理预约使用仪器。

第二十三条 独立操作人员需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仪器,未经允许,不得调节仪器上不熟悉及不知功能的部分。对于违反该规定者将给予警告,严重者取消其独立操作资格且1个月以后才能重新申请独立操作资格的考核。使用者违反操作规程引起的仪器损坏,其维修费用参照《医学院公共技术平台固定资产丢失、人为损坏赔偿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仪器使用中如遇到不能解决的问题,不得擅自调整仪器当前状态,请及时与管理员取得联系,并将问题做好记录,严禁擅自处理或隐瞒。如发现仪器异常而隐瞒不报者,一经发现则立即取消其独立操作资格。

第二十五条  独立操作人员严格按照操作步骤正确开机和使用仪器,使用后做好仪器的清洁工作,及时关机。如当天有后续使用者,请按该仪器操作规程确认是否关机。

第二十六条  仪器使用完毕须如实登记使用记录。在已警告一次的情况下,如发现有不实登记者,给予取消独立操作资格的处罚。

第二十七条  只能操作获得独立操作资格的仪器,其它仪器未经允许不得擅用。

第二十八条  独立操作人员预约的时间段必须是本人操作,不能替他人预约由他人操作仪器,一经发现立即取消独立操作资格且1个月以后才能重新申请独立操作资格的考核。

第二十九条  只允许使用者本人及相关实验1-2人进入仪器间,未经平台同意,不得带无关人员进入实验室。

第三十条  试验完毕,请清理好实验台面,保持实验环境整洁。

第三十一条  独立操作人员须遵守各仪器的独立操作人员管理细则执行。

 




技术平台固定资产丢失、人为损坏赔偿规定


第三十二条  为了加强技术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固定资产管理,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办法》、《浙江大学固定资产丢失、人为损坏事故处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共技术平台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三十三条 平台的固定资产属于国家财产,师生员工应具有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意识。

第三十四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除按规定赔偿外,原则上应责令当事人进行检讨,并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以吸取教训,提高认识。对于严重不负责任、违规操作规程的,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态度恶劣的,造成重大损失、后果严重的,除责令其赔偿外,应根据具体情节上报学校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凡属下列原因之一而造成仪器设备人为损坏或丢失的,属责任事故。

(一)不遵守制度,违反操作流程,以致造成事故者。

(二)未取得独立操作资格证,未经仪器管理人员同意,不听从指导,擅自动用,以致仪器损坏者。

(三)未经批准,擅自拆卸、组装、改装仪器设备以致造成损坏者。

(四)不按规定预约仪器设备,公物私用,外借以致仪器损坏或丢失的。

(五)因工作失职、不负责任,以致发生水灾、火灾等事故,或指导错误,纠正不及时造成损失、丢失的。

(六)由于其他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损坏、丢失的。

第三十六条  凡属责任事故的要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并根据情节的轻重给予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赔偿的。对损坏仪器设备和经济赔偿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向平台提出申诉。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浙江大学生命科学学院仪器与技术服务平台负责解释。